為進一步規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激發民間投資活力,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6部門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于近日正式發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交通運輸、市政工程、生態保護、環境治理、水利、能源、體育、旅游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管理辦法》明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采用公開競爭方式依法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特許經營者,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并獲得收益,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商業特許經營以及不涉及產權移交環節的公建民營、公辦民營等,不屬于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管理辦法》提出,特許經營應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使用者付費包括特許經營者直接向用戶收費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權機構代為向用戶收費。《管理辦法》對特許經營實施方式進行列舉,包含“新建/改擴建—運營—移交(BOT)”“新建/改擴建—擁有并運營—移交(BOOT)”“轉讓—運營—移交(TOT)”等實施方式,并規定禁止通過建設-移交(BT)方式逃避運營義務或墊資施工。
在制度設計方面,《管理辦法》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將特許經營最長期限延長到40年,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直接投資、獨資、控股、參與聯合體等多種方式參與特許經營項目,并應遵守《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有關支持清單關于民營企業項目領域和股比的規定,明確特許經營者改善經營管理和改進技術獲得的收益歸其所有。
同時,《管理辦法》著力解決民營企業入場難的問題,將促進民間投資作為立法目的在總則中予以明確,新增政府和社會資本共擔風險作為基本原則,要求必須以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杜絕以單一來源采購、直接委托等方式規避競爭。專設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特許經營條款,不同所有制企業融資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對民營企業支持力度。
《管理辦法》要求,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務院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履行行業管理職能。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金融、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授權以及各自職責,依法開展特許經營項目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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